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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某某与北京中技华研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0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技华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西区(融信大厦806A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技华研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案由:技术合同纠纷

上诉人阚某某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我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北京中技华研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技术转让费、赔偿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阚某某与北京中技华研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予以解除;

二、阚某某于二○○八年一月十四日之前,将北京中技华研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技术资料退还北京中技华研科技有限公司;

三、阚某某保证今后不实施北京中技华研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人造复合门”技术和“酱卤烧腊”技术,并对上述两项技术保密;

四、北京中技华研科技有限公司于二○○八年一月七日向阚某某支付四千元;

五、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元,由阚某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阚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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