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滨州学院职工,住(略)。
被告北京阳光佳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客站南广场融信大厦X层901A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阳光佳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7年10月11日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阳光佳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谢晓梅
代理审判员高英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