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某某,男,朝鲜族,X年X月X日出生,辽宁省抚顺市X镇局技术处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诉被告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边某某于200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边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边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郎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