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网讯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得门计算机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华澳中心X号19G。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网讯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得门计算机研究所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网讯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得门计算机研究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网讯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网讯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得门计算机研究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网讯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