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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英语周报社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北京仁和智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平某。

被告英语周报社,住所地山西省太原高新区X路X号X幢E座。

法定代表人席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荣,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院内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

被告北京仁和智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仁爱研究所)诉被告英语周报社、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和被告北京仁和智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爱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平某、被告英语周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彭建荣、张某、被告网络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和被告仁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爱研究所诉称:原告依法享有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的著作权,自2005年开始,英语周报社就开始通过对仁爱版英语教材进行复制、修改、翻译等方式,在其网站www.x.com.cn上制作成“英语学案”等7类侵权文件供公众下载,出版发行侵权的《英语周报》(新湘版),制作发行英语多媒体教学光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第二被告通过收费的方式为第一被告提供域名、IP地址、服务器等服务,应当对第一被告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总代理,不仅帮助第一被告完成了侵权行为,自己也通过销售侵权产品获取非法收益,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故请求法院判令:1、第一被告立即删除www.x.com.cn网站上所有涉案内容,并停止以任何方式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第二被告关闭第一被告的侵权网站,并立即停止为第一被告侵权行为所提供的其他帮助行为;3、第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行为;4、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万元、第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5、第一被告、第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调查取证等其他所有合理费用;6、三被告在《中国教育报》上登报道歉。

被告英语周报社辩称:一、我方出版发行的《英语周报》、光盘及主办的英语教师网中的内容都是依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全日制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英语课程标准》编写的;二、原告提出的我方出版发行的报纸、光盘及主办的网站中使用的单词、语法、词组、固定搭配、习惯用法等侵权内容都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三、原告所编著的教材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范围是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的独创性,其他作品只要与其作品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没有实质性相似就不构成侵权;四、《英语周报》、光盘、英语教师网的内容选择和编排顺序均具有独创性,没有照搬原告《英语》教材的内容或者编排体例,所以我方不构成侵权。

被告网络中心辩称:我方是依法定权利行使职责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只要用户缴纳费用,注册域名,我方就为其保证网站域名的使用,因此原告诉请与我方无关。

被告仁和公司辩称:我方只是出于帮忙提供销售,从中并无获利,因此原告诉请与我方无关。

经审理查明:

一、仁爱研究所编著初中英语教材(包括录音磁带,见附件1)的出版说明中均载有:以康康等四个小主人公相识、相知、成长、学习、生活的故事情节为主线贯穿教材始终。

二、关于涉案报纸。

仁爱研究所主张涉案报纸自2004年至2009年共353期,英语周报社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涉案报纸的内容,在本院的主持下,仁爱研究所和英语周报社以举例的方式(选取包含仁爱教材中特定人名、地名、数字、电话号码等的课文内容)对涉案作品进行对比,部分内容存在相同,例如:“2004年11月4日新课标湘教七年级版,2004-2005学年,第19期,总第2726期,第1版”中“要点速递-x-4交际用语大检阅-3)x,x./x.”(以下简称例1,整版内容见附件2)。

仁爱研究所另主张部分报纸内容侵权(见附件3表格),如“九年级新湘版第31期(2006-2007)第2版同步评估-第一部分知识运用-Ⅳ情景交际”共5道题中有3道使用了仁爱教材内容,(以下简称例2,整版内容见附件4)。

经询,仁和公司和网络中心对上述对比不持异议。

三、关于涉案光盘。

仁爱研究所主张英语周报社的七上、八上、九上三张光盘侵权,包括背景材料、教案、课本录音、课件、试题五类文件,其中背景材料中包括:x个、课本图片501个、视频52个、图片645个、文章80个、音频20个;教案共23个;课本录音共569个;课件共144个;试题共14个。在法院的主持下,仁爱研究所和英语周报社选取了新湘版七年级(上)的光盘为例进行对此,英语周报社承认该光盘中只有课本录音使用了仁爱研究所的英语教材,图片中只有10个是仁爱研究所的手绘图,其余相同或相似的图片和文件均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原始制作资料或说明合法来源。

四、关于涉案网站。

2008年11月3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经仁爱研究所的申请,对其上网下载文件并录像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同时出具(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以下简称x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内容,首页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的网站(域名x.com.cn由网络中心负责管理)由英语周报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同时仁爱研究所在网址为www.x.com的英语教师网上下载了涉案文件。

仁爱研究所主张上述在英语教师网下载的侵权文件分为三个年级、六大类别共3541个,其中英语教案306个,英语课件1366个,英语教案848个,英语辅导326个,课本录音175个,英语素材520个。英语周报社只认可课本录音使用了仁爱的教材,对其他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均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原始制作资料或说明合法来源,该社另称网站内容系用户自行上传,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五、2008年5月1日,英语周报社(甲方)与仁和公司签订《英语周报》销售协议,其中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甲方编辑发行的《英语周报》初中年级各版报纸的销售工作;乙方按每份报纸定价的40%向甲方预结报款,在学年末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销售量和乙方结算报款。”

六、仁爱研究所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x元,购买侵权产品1072元。

上述事实,有仁爱教材、《英语周报》、光盘、对比材料、销售协议、公证费发票、收据以及本院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仁爱研究所是涉案23本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

英语周报社出版的《英语周报》是与涉案教材相对应的教辅类报纸,鉴于编排体系和结构的设计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原创性,因此侵权的判定应基于教材内容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数量。在本案中,经当事人认可以举例的方式进行对比,《英语周报》存在与仁爱教材相同或相近似的内容,但:

1、在特定栏目中,少量复制教材内容作为《英语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使用了涉案教材中的含有人名、地名、时间、电话号码等具有特定信息的课文原句,如例1,一个版面使用了一句教材原文,不构成侵权;但在同一版面中集中使用教材原文,如例2,5道题中有3道使用了教材原文,这种情况应构成侵权。

2、作为特定的教材内容,在编写教辅资料时不可避免地使用日常用语,如“x”,该使用不属于侵权。

经对比,涉案光盘、网站内容均与教材存在相同,且以教材内容为主;英语周报社未经许某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责任;该社辩称否认侵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仁和公司作为英语周报社的代理商,在销售报纸过程中应知所夹带光盘的合法性,故对此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仁爱研究所要求网络中心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三被告赔偿人民币800万元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将依据被告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英语周报社和被告北京仁和智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停止在《英语周报》中以涉案侵权方式使用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涉案教材;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英语周报社和被告北京仁和智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该报上公开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英语周报社赔偿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五十万元,被告北京仁和智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其中的二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英语周报社和被告北京仁和智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万七千八百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合计七万二千八百元,由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三万五千元(已交纳),由被告英语周报社负担三万六千元、被告北京仁和智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О一О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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