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400。
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第一监狱服刑。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崔某源,现年16岁,就读于鞍山市华育中学。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日趋冷淡,现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崔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崔某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灵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