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曹某。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原告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曹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曹某,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曹某,现该三子女岁被告父母生活。原告于2009年9月做节育手术,被告于2009年2月外出至今不归。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孕检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共同构建和谐美满家庭关系。但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劈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长期外出且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告应行使抚养子女的权利,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故原被告之三子女应由原告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二、原告之子三子女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麻小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