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9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2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x低速自卸货车沿开洛高速上街引线向南行驶至陈村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豫x机动三轮车相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荥阳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做出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书、赔偿协议、赔偿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