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唐风汉格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家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奇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园二区X号楼XB。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智,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唐风汉格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风汉格公司)诉被告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趋势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风汉格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家力、杨奇虎,被告环球趋势公司委托代理人熊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风汉格公司诉称,我公司根据“国际旅游小姐”商标持有人x的授权,在中国承办2004至2009年的“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2004年起,我公司每年都成功举办了“国际旅游小姐”比赛。为准备该赛事,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通过全国各地媒体以及网络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推广,使“国际旅游小姐”选美赛事在国内成为一流的赛事,“国际旅游小姐”赛事已经成为知名服务。2006年5月10日,环球趋势公司在没有经过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擅自使用“国际旅游小姐”名称组织比赛。环球趋势公司的行为使公众误认为环球趋势公司组织赛事是我公司的行为,使我公司2006年的比赛推广活动受到阻碍。我公司认为,“国际旅游小组”赛事已经成为知名服务,是我公司大量投入进行宣传推广的结果,环球趋势公司擅自使用“国际旅游小姐”的名称组织选美赛事,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环球趋势公司停止使用与我公司的知名服务“国际旅游小姐”赛事的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名称进行赛事活动;2、环球趋势公司向我公司赔礼道歉。
被告环球趋势公司辩称,唐风汉格公司是持有“国际旅游小姐”商标的美国人x的授权使用人,并不是商标权所有权人,商标所有权人没有授权唐风汉格公司通过诉讼维权,唐风汉格公司提起侵犯商标权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的名称不应当是注册商标,对“国际旅游小姐”的商标侵权行为,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国际旅游小姐”并不构成知名服务。虽然唐风汉格公司提交了大量的推广合同和媒体宣传合同证明“国际旅游小姐”的知名度,但是并没有证明这些合同的具体实施情况。我公司经过在马来西亚成功举办了10届“国际旅游小姐大赛”活动的黄罕荣的授权,在2005年就在国内举办了完整的“国际旅游小姐”比赛,并不侵犯唐风汉格公司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张丰于2006年1月向商标局申请将“国际旅游小姐”注册为商标,黄罕荣于2006年8月向商标局申请将“x(国际旅游小姐大赛)”注册为商标,两个商标注册申请均涉及到“国际旅游小姐”,在商标注册的行政决定未确定前,本案不宜判决。综上,不同意唐风汉格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国际旅游小姐”相关的商标注册情况
1971年1月26日,“x”被美国商业部专利和商标局注册为商标,注册号为x,注册人为x。该商标的有效期被续展至2011年1月26日。上述事实,有(2006)美认字第x号《认证书》佐证。
2006年1月16日,张丰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旅游小姐”、“国际旅游小姐”商标,申请号分别为x、x,类别均为第41类(第41类为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2006年5月17日,商标局出具《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张丰上述两项申请已经受理。上述事实,有唐风汉格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在案佐证。
2006年8月4日,黄罕荣委托北京老派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将“x(国际旅游小姐大赛)”注册为商标。上述事实,有环球趋势公司提交的《报送申请注册商标事项清单》在案佐证。
环球趋势公司称,在马来西亚申请注册商标,以使用10年为前提,黄罕荣在诉讼时尚未在马来西亚将“x”注册为商标。
二、唐风汉格公司参与的“国际旅游小姐”赛事的情况
1、2004年举办情况
2003年9月12日,2006年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执委会办公室向唐风汉格公司出具通知,表示同意唐风汉格公司申报的“2004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为2006年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培育项目,并告知经费自筹解决。
2003年11月3日,x在浙江省嘉善县X镇出具授权书,授权唐风汉格公司的经理张丰代表他组织筹办2004年在杭州市举办的“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上述事实,有杭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杭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佐证。
2003年11月10日,中华全国工商联纺织服务商会向“2004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组委会”发函,表示同意联合主办“2004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
2004年1月20日,唐风汉格公司与上海时尚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时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2004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商业资源,时尚公司作为“2004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唯一的主播媒体,负责大赛的全程电视推广、电视报道和电视转播;在大赛所有的传播资料上,时尚公司与唐风汉格公司并列为承办单位;时尚公司向唐风汉格公司支付70万元承办基金。张丰代表唐风汉格公司在合同上签字。上述事实,有唐风汉格公司与时尚公司签订的合同在案佐证。
2004年1月20日,标注甲方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为唐风汉格公司的《合作协议》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约定甲方为“2004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的独家网络合作伙伴,乙方在比赛相关宣传载体上标注新浪网的LOGO。该《合作协议》的乙方的签字代表为张丰,乙方加盖“2004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组委会”的印章。上述事实,有唐风汉格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在案佐证。
2004年5月20日,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市分会在“2004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组委会”向其发出的《邀请函》中盖章并表示,同意作为“2004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特别支持单位。上述事实,有《邀请函》在案佐证。
2004年6月15日至6月30日,“2004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在杭州市举行。该赛事的主办单位为国际游游小姐组织,承办单位为新加坡ERM公司、唐风汉格公司、上海电视台生活时尚频道。“2004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组委会名誉主席为李某香梅,执行主席为张丰。上海电视台生活时尚频道对总决赛进行了直播。上述事实,有“2004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宣传册在案佐证。
2、2004年宣传情况
2003年9月至11月,《杭州日报》、《重庆商报》、《北京现代商报》、《齐鲁晚报》等30余家报纸对“2004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将在杭州举办进行了相关报道。
2004年2月至3月,《中国纺织报》、《沈阳日报》、《安徽商报》等20余家报纸,以及新华网、腾讯网等20余家网站对“2005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的进展情况进行了相关报道。
2004年3月,《中国日报》、《中国青年报》、《北京晨报》等30余家报纸,中央电视台、旅游卫视、广州电视台等电视台,以及多家网站对“2004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进行了相关报道。
2004年6月至7月,新浪网、x、新华网等100余家网站对“2004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进行了相关报道。
上述事实,有唐风汉格公司提交的相关报道统计、报刊资料在案佐证。
3、2005年举办情况
2004年8月17日,x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唐风汉格公司的张丰2005年在中国组织“国际旅游小姐皇后大赛”。
2004年9月,唐风汉格公司与山东省、天津市、江苏省等12个省市的广告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等签订了《2005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选拔赛各省市赛区承办协议》,授权上述公司为其所在省市的唯一承办单位,承办2005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在该省市分赛区的比赛,在分赛区的比赛中选拔出前三名参加2005年4月在浙江省西塘镇举行的总决赛。合同还约定承办单位向唐风汉格公司支付5万元授权费。上述部分合同中,还加盖了“中国2004—2008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筹备委员会”或“中国2004—2008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执行委员会”的印章。上述事实,有唐风汉格公司提交的12份合同在案佐证。
2004年9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旅游业商会向“中国2004——2008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筹备委员会”发函,表示同意作为2005至2008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联合主办单位之一。上述事实,有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旅游业商会函件在案佐证。
2005年3月25日,杭州市西湖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向唐风汉格公司出具西博办[2005]X号文件,表示同意唐风汉格公司申报的“2005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为2005年度中国杭州西湖博览会支持项目,经费自筹解决。上述事实,有西博办[2005]X号文件在案佐证。
2005年4月16日,唐风汉格公司与时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时尚公司负责“2005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颁奖晚会电视节目的录制、监制,唐风汉格公司向时尚公司支付电视播出费用15万元。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书》在案佐证。
2005年7月2日,“2005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在杭州大剧院举行。该赛事的主办单位为国际旅游小姐组织,承办单位为新加坡ERM公司、唐风汉格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分会、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有限公司、浙江省中国旅行社。“2005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组委会名誉主席为李某香梅,执行主席为张丰。浙江卫视对总决赛进行了直播。上述事实,有“2005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宣传册在案佐证。
4、2005年宣传情况
2004年10月29日至11月15日,《人民日报》、《中国旅游报》、《中国纺织报》等16家报纸对“2005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启动情况进行了相关报道。
2004年11月1日,BTV—2“每日文化播报”、BTV—7“魅力前线”、旅游卫视、凤凰卫视、台湾东森卫视对“2005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新闻发布会进行了报道。
2005年4月15日至6月,《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妇女报》、新华网、新浪网等100余家媒体对“2005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进行了相关报道。
2005年6月6日至6月17日,新华社、《中国青年报》、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等约23家媒体对“2005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北京巡游活动进行了相关报道。
2005年6月7日至7月9日,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中国旅游报》、《华西都市报》等16家媒体对“2005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四川巡游活动进行了相关报道。
2005年6月11日至6月15日,新华社、中国新闻社、《人民日报》、《河南日报》等14家媒体对“2005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河南巡游活动进行了相关报道。
2005年6月20日至7月8日,《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体育报》、新华网、搜狐网等100余家媒体对“2005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周庄巡游活动进行了相关报道。
2005年6月23日至7月24日,新华社、《人民日报》海外版、新浪网等约43家媒体对“2005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杭州巡游及总决赛进行了相关报道。2005年8月,《山东画报》、《今日民航》等8家杂志对“2005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进行了相关报道。
上述事实,有北京头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9月、10月的媒体报道统计表及相关网页、报纸在案佐证。
2006年1月,唐风汉格公司与时尚公司签订《电视节目播映权购买合同(协议)》,约定唐风汉格公司向时尚公司提供《2005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晚会》电视节目录像带,授权时尚公司在2006年在上海电视台生活时尚频道首次播放该节目;时尚公司向唐风汉格公司支付1万元。上述事实,有《电视节目播映权购买合同(协议)》在案佐证。
5、2006年举办情况
2005年5月至2006年1月,唐风汉格公司与河南省、安徽省、重庆市等11个省市的文化传播公司、策划公司、模特经纪有限公司等签订了《2006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选拔赛各省市赛区承办协议》,授权上述公司为其所在省市的唯一承办单位,承办2005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在该省市分赛区的比赛,在分赛区的比赛中选拔出前三名参加2006年“国际旅游小姐中国区总决赛”。合同还约定承办单位向唐风汉格公司支付6万元授权费。上述部分合同中,张丰代表唐风汉格公司签字;部分合同还加盖了“中国2004—2008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筹备委员会”或“中国2004—2008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执行委员会”的印章。上述事实,有唐风汉格公司提交的11份合同在案佐证。
2005年9月22日,张丰代表“中国2004——2008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筹备委员会”与浙江西塘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塘旅游公司)签订《2006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中国区总决赛主办协议》,约定西塘旅游公司于2006年3月18日至4月7日举办“2006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中国区总决赛,选出中国区冠军参加2006年6月在杭州举行的“2006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西塘旅游公司支付150万元的咨询执行费用。
2005年10月15日至11月10日,新华社、中新社、《经济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搜狐网、新华网等39家媒体对“2005年国际旅游小姐西塘论坛及2006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启动仪式”进行了相关报道。上述事实,有北京头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10月的媒体报道统计表在案佐证。
2006年3月18日,“2006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中国区总决赛在西塘举行。
2006年3月30日,张丰代表2004——2008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执行委员会与杭州海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合同》,约定杭州海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3月30日前制作3分钟的2006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宣传片。
2006年3月31日,2004——2008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执行委员会与北京头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约》,约定北京头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邀请不少于50家国内媒体于4月1日至4月7日到达西塘对“2006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相关活动进行报道;合同约定报道版面不少于75个版面,不少于100家媒体发稿。
2006年7月7日,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与唐风汉格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重庆广播电视集团负责“2006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在7月8日总决赛颁奖晚会电视节目的录制、监制、全程直播。
三、环球趋势公司举办“国际旅游小姐”赛事相关事实
1994年、1995年、1998至2005年,马来西亚人黄罕荣和荣达国际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举办了10届“x(国际旅游小姐)”世界总决赛。1996年和1997年,因经济危机,该项比赛未能举办。黄罕荣出具《“国际旅游小姐”选美连锁经营许可证》,授权环球趋势公司总经理李某乙在中国境内举行2006年度第11届“国际旅游小姐”世界总决赛。上述事实,有环球趋势公司提交的马来西亚刘佩才律师楼出具的《律师函》、《“国际旅游小姐”选美连锁经营许可证》、马来西亚驻中国大使馆函在案佐证。
2003年10月13日,黄罕荣向x传真了一封信,主要内容为:1、由于马来西亚与美国的关系比较紧张,故黄罕荣没有邀请x参加2003年12月的“国际旅游小姐大赛”世界总决赛;2、黄罕荣多年前就尝试过将“国际旅游小姐大赛”推广到中国,但未能成功。上述事实,有环球趋势公司提交的信件在案佐证。
2003年10月14日,x签署声明,主要内容为:1、x曾向黄罕荣签署授权协议,授权黄罕荣在马来西亚举办“国际旅游小姐大赛”,该授权协议应逐年续签,黄罕荣应向x支付相应版税;2、黄罕荣在过去三年举行的大赛,并未获得x的授权,亦未邀请他出席;3、未经x授权,他人不得在中国或其他国家组织其在美国注册了商标的“国际旅游小姐大赛”等赛事。上述事实,有x的声明在案佐证。
2006年5月10日,杭州市上城区公证处对环球趋势公司网站(//www.x.x.cn)上的部分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环球趋势公司在网站首页上标注了“第十一届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并宣称:1、2005年12月,黄罕荣已经授权环球趋势公司举办2006年至2010年“国际旅游小姐大赛”中国区预选赛和世界总决赛;2、“国际旅游小姐大赛”世界总决赛由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旅游电视委员会主办,由环球趋势公司承办;3、环球趋势公司计划在2006年5月10日进行“国际旅游小姐大赛”世界总决赛新闻发布会,在2006年5月10日至9月10日进行中国赛区报名海选、预赛、决赛;4、环球趋势公司策划实施了“2005第十二届世界旅游小姐年度皇后大赛”。上述事实,有(2006)杭上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2006年5月30日,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出具《郑重声明》,声称其从未举办或参与举办“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及相关活动,将依法追究冒用其名义进行宣传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的《郑重声明》在案佐证。
诉讼中,环球趋势公司称其在2005年举办了“国际旅游小姐大赛”中国区的比赛,国际总决赛在马来西亚举行,但与环球趋势公司宣称其2006年才开始举办“国际旅游小姐”比赛相互矛盾,而且,环球趋势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2005年在中国实际举办过“国际旅游小姐大赛”。
诉讼中,环球趋势公司称其举办了2006年的“国际旅游小姐”比赛,但表示没有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亦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唐风汉格公司作为原告是否适格
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唐风汉格公司虽然并非2004至2006年“国际旅游小姐总决赛”的唯一举办单位,但却是该赛事的主要举办单位。作为“国际旅游小姐总决赛”的主要经营者之一,他人非法使用“国际旅游小姐”名称,将可能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唐风汉格公司有权就“国际旅游小姐”名称被不正当使用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国际旅游小姐”商标注册情况对本案的影响
虽然x在美国将“x”注册了商标,但因其并未在我国注册商标,故在我国并不享有对“x”的商标专用权。唐风汉格公司并不因x的授权,而取得“x”或“国际旅游小姐”的专用权。同样,环球趋势公司取得黄罕荣的授权,并不能成为其对“x”享有专用权的理由。无论x和黄罕荣是否授权,在“国际旅游小姐”尚未在我国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除非有其他法律依据,唐风汉格公司和环球趋势公司均无权禁止他人在赛事服务活动中使用该名称。
环球趋势公司称,在张丰和黄罕荣均已经申请将“国际旅游小姐”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本案应中止审理。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仅需确认“国际旅游小姐”相关赛事是否构成知名服务,以及环球趋势公司使用“国际旅游小姐”这一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勿需确认“国际旅游小姐”这一名称的专用权归属。反不正当竞争并非授予经营者专有权,而是让利益相关经营者制止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本案能够认定“国际旅游小姐”比赛构成知名服务,也只能给予该特有名称的相关利益人(包括唐风汉格公司)要求他人停止不正当使用该名称的权利,而并未授予唐风汉格公司对该名称的专用权。至于“国际旅游小姐”的专用权归属,应当由依照商标法等法律予以确认,本案对此不必予以处理。因此,本院对环球趋势公司要求中止诉讼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国际旅游小姐”赛事是否构成知名服务
从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2003年9月至2006年,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网、新浪网等多家全国性及地方性媒体对唐风汉格公司参与举办的“国际旅游小姐”相关赛事(各省市初赛、中国区决赛、世界总决赛)进行了报道。宣传报道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而且,“国际旅游小姐”相关赛事的举办有组织、有计划,规模大,参与广泛。因此,本院认为“国际旅游小姐”赛事已经在中国的赛事服务市场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能够较为显著的区别于其他赛事服务,构成了知名赛事服务。
四、环球趋势公司使用“国际旅游小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某些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成为了知名服务,在该项服务特有名称上就凝聚了无形价值,产生了知识产权。如果对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进行适当保护,防止对知名服务的搭便车,将有利于相关经营者维护、保持、增加该特有名称的无形价值,有利于激励经营者创造更多无形价值以增加社会财富。如果不给予有关利益人适当权利制止他人擅自使用该特有名称,将不能制止搭便车的行为,且不利于激励经营者创造和维护其提供的服务的特有名称,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增长。因此,本院认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服务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服务相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该知名服务。
虽然环球趋势公司自2006年起在网站上对其拟举办的“国际旅游小姐大赛”进行了宣传,但却未证明实际举办过该赛事,更未证明“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环球趋势公司在2006年唐风汉格公司参与的“国际旅游小姐”赛事已经成为知名赛事服务,且从未参与该赛事的情况下,使用“国际旅游小姐”这一名称举办比赛,构成对他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的擅自使用。环球趋势公司虽辩称其举办“国际旅游小姐大赛”有黄罕荣的授权,但黄罕荣在中国对“国际旅游小姐”的名称并不享有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其授权并不能成为环球趋势公司使用“国际旅游小姐”的合法依据。故环球趋势公司的该项辩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唐风汉格公司参与的“国际旅游小姐”在全国范围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已成为知名赛事服务的情况下,环球趋势公司在全国举办相同名称的赛事,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环球趋势公司擅自使用“国际旅游小姐”这一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损害了唐风汉格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唐风汉格公司要求环球趋势公司停止使用“国际旅游小姐”或相似名称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唐风汉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与“国际旅游小姐”相同或者相近的名称进行赛事活动;
二、驳回原告浙江唐风汉格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石必胜
审判员王宏丞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