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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研利华石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清大科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62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北京清研利华石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理工科技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心安,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北京清大科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清研利华石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清大科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清研利华石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清大科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清研利华石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清研利华石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清大科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清研利华石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许志勇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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