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上海市某中学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某中学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原告刘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告上海市某中学人民币6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5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6.5元,由被告上海市某中学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