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宏图在线纺织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镇X村北X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赛特广场X层、X层。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钢,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宏图在线纺织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宏图在线纺织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0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某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宏图在线纺织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宏图在线纺织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1元,由北京宏图在线纺织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北京宏图在线纺织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