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
被告陈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在陈某处的金银首饰及家具、家电等财产归陈某所有;
二、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XX)内的存款及利息、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账户(账号XX)内的股票及资金余额归被告陈某所有;
三、陈某于2010年10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董某上述遗产折价款人民币55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