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5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安监管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未经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家设立加油站,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李某某作出的(湘)安监管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被执行人李某某计算加处罚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湘)安监管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将罚款x元及加处罚款x元[(90天-15天)×x元×3%=x元],共计人民币x元送交本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2437元,执行费用1000元,共计人民币3437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梦蛟
审判员周正求
审判员汤林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亚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