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原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赵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工作人员。
被告祝某某。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称,被告系原告龙卡信用卡持卡人。被告使用其所持有的龙卡信用卡透支金额累计人民币2,182.47元(包括利息、滞纳金等)。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2,182.47元(暂算至2010年1月25日),2010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被告祝某某承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并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祝某某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透支款人民币2,182.47元,该款应于2010年4月底之前归还1,000元,2010年5月底之前归还1,182.47元;
二、被告如有一期不履行上述协议,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1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翟国静
书记员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