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环球人物》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张永福,北京市华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毅,北京市华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看天下》杂志社,住所地宁夏银川市X街X号,发行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蓝筹名座A座二区XA层。
法定代表人白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环球人物》杂志社诉《看天下》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环球人物》杂志社于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环球人物》杂志社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球人物》杂志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环球人物》杂志社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