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环球人物》杂志社诉《看天下》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298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9824号

原告《环球人物》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张永福,北京市华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毅,北京市华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看天下》杂志社,住所地宁夏银川市X街X号,发行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蓝筹名座A座二区XA层。

法定代表人白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环球人物》杂志社诉《看天下》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环球人物》杂志社于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环球人物》杂志社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球人物》杂志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环球人物》杂志社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