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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通路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咨海威达路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年朝民初字第280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8000号

原告郑州银通路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X路X路西凯旋门B座X层G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彬,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中咨海威达路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八间房金业大厦A座(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郑州银通路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咨海威达路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郑州银通路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银通路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银通路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郑州银通路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八年十月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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