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校丙戊,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段某甲起诉要求被告李某丙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属诉讼主体资格错误。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段某甲的起诉。
段某甲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李某在我们村里认了一个姓刘的人做干爹,村里的人都叫他李某丙。因此,本案中的李某与李某丙系同一人。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信息,通知李某到庭应诉。上诉人段某甲称被上诉人李某丙与到庭应诉的李某系同一人。李某的父亲不认可其与被上诉人李某丙系同一人,上诉人又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飞
审判员马婵娟
审判员钟晓奇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经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