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西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北电力建设局第四工程公司机械化工程处退休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X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史某,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区法制外事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区法制外事科干部。
上诉人高某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0)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判决认定,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按职责所作的处理决定,虽然是行政行为,但该行政行为所体现的内容不是重新确权,只是在原权属的基础上针对双方发生的争议所作的处理,不属行政复诉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范围,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已告知原告按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复议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高某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申请被告作出行政复议是政府的职权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0)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原审法院将上诉人高某的上诉状送达后,被上诉人西安市X区人民政府未向法院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10日,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作出电办发字(1999)X号《关于对高某善与高某珍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上诉人高某于2000年元月18日收到处理决定,同年元月24日上诉人向雁塔区土地管理局递交了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电办发字(1999)X号文,对白家村X号重新确权。后雁塔区土地管理局将上诉人复议申请转交被上诉人西安市X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经审查认为不属复议范围,被上诉人于2000年3月20日答复上诉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请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上诉人高某对被上诉人的答复不服,于2000年4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高某申请被上诉人西安市X区人民政府对该区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电办发字(1999)X号《关于对高某善与高某珍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进行复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上诉理由成立。被上诉人西安市X区人民政府未按法律规定,对上诉人申请复议的内容进行复议不当,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答复不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0)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判令被上诉人西安市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对电办发字(1999)X号处理决定作出复议决定。
案件一、二审诉讼费各100元,共2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严惠仁
审判员杨桂全
审判员崔战友
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