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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5月1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5月27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6日15时45分,内乡县公安局师岗派出所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内乡县X镇X村王某某被人殴打。师岗派出所民警刘xx、谭xx、杜xx赶到现场出警。民警在王某某家了解案情后,到另一方当事人王xx家对此案进行处置。被告人王某某到王xx家吵闹,并跑到王xx家厨房拿起菜刀,砍向民警谭xx头部,谭xx躲闪时被砍中右肩警衔。王某某挥刀再要砍时,被民警制服。在夺刀制服王某某时,刘xx右脸被王某某用刀划伤。经内乡县公安局法院鉴定,刘xx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刘xx、谭xx陈述、证人罗xx、王xx、王xx、王xx、时xx、王xx、江xx等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6日15时45分,内乡县公安局师岗派出所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内乡县X镇X村王某某被人殴打。师岗派出所民警刘xx、谭xx、杜xx赶到现场出警。民警在王某某家了解案情后,到另一方当事人王xx家对此案进行处置。被告人王某某到王xx家吵闹,并跑到王xx家厨房拿起菜刀,砍向民警谭xx头部,谭xx躲闪时被砍中右肩警衔。王某某挥刀再要砍时,被民警制服。在夺刀制服王某某时,刘xx右脸被王某某用刀划伤。经内乡县公安局法院鉴定,刘xx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谭xx陈述、证人罗xx、王xx、王xx、王xx、时xx、王xx、江xx等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0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志平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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