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迎辉,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郑生,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荥阳丰田某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X路南三里庄。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百汇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士东,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淄博)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荥阳丰田某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某工公司)、淄博百汇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淄博百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迎辉、杨郑生,被上诉人丰田某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花永、被上诉人淄博百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有新证据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270元,退还给上诉人田某某。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张红
代理审判员杨成国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