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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327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3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社长。

原审被告北京云岗凤培文化艺术中心朱家坟分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X号。

负责人张某,经理。

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ОО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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