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社长。
原审被告北京云岗凤培文化艺术中心朱家坟分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X号。
负责人张某,经理。
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ОО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韩羽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