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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望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望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邓×,男,198×年10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湖南省望城县X镇××社区。

被告赵××,男,195×年3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长沙市雨花区××社区。

被告王××,女,195×年5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长沙市雨花区××社区,系赵××之妻。

原告邓×与被告赵××、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喜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望城县邮政局××邮政储蓄所员工。2009年5月16日,由于原告操作失误,致使向被告赵××所有的邮政储蓄账号中多转账900元。原告在当日下班核账发现失误后,立即电话联系被告赵××,请求其返还该不当得利的900元。被告赵××虽口头答应归还该款,但随后电话停机,一直拒绝返还该款。被告王××系被告赵××妻子,赵××的该不当得利行为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赵××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的900元及孳息(孳息从2009年5月16日起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王××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均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

2、两被告的家庭户籍资料,拟证明两被告的身份及被告王××是被告赵××的妻子。

3、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2份,拟证明赵××不当得利的事实。

4、证明1份,拟证明该邮政储蓄账号的开户人为赵××。

两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质证无异议,本院认证如下: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予以认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对相关证据的认证,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邓×系望城县邮政局××邮政储蓄所员工。2009年5月16日,原告邓×按照客户的要求,向被告赵××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55××x××××的账户转账。原告邓×在收取了客户交纳的900元现金后,按照客户所填写的转账凭单向被告赵××的该账户转账900元。该转账行为完成后,原告邓×将客户回执交给转账人。随后由于系统网络延迟,致使原告邓×在系统中看到的该笔转账行为仍未完成,因此原告邓×在客户未再次填写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再次向该账户转入900元。因此,原告邓×在实际只收取900元的情况下,向被告赵××所有的账户中转账1800元。当日下班后,原告对进出账目进行核对,发现多向被告赵××的账户转账900元,遂通过电话请求被告赵××返还该不当得利的900元。被告赵××虽然口头答应,但一直未予返还,且随后更换手机号码,不与原告联系。2009年11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2009年11月27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EMS法院专递向两被告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等,但两被告拒收造成相关文书被退回。另查明,被告王××系被告赵××妻子,在本次不当得利发生时,两人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返还受损失的人。故被告赵××在原告邓×工作失误的情况下取得的900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邓×的损失,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原物900元及孳息。原告邓×主张该孳息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王××作为被告赵××的妻子,赵××的该不当得利行为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邓×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在原告起诉后,通过中国邮政EMS法院专递依法向两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等,但两被告拒绝签收文书,造成该专递在2009年12月9日被退回本院,本院依法视退回之日为文书送达之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赵××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邓×不当得利原物900元并支付相应的孳息(以9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09年5月16日算至该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王××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实收25元,由被告赵××、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彭喜云

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黄某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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