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景泰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德胜门东大街X号东联大厦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被告宁波惠多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X镇薛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被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广佛公路平地西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惠多织造有限公司、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八元,由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武彧
审判员李岳鹏
二ОО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广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