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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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曹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邢某某,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简易程序焦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后认为该案不符合简易案件的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代理检察员丁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为向被害人宋某某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曹某某及马某、王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将宋某某由焦作市X村区待王某挟持至市人民公园、大浪淘沙洗浴中心等地,采取殴打等方法逼迫宋某某还债,并非法限制宋某某人身自由至2009年12月13日14时许。

2010年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为向被害人宋某某索取债务,再次纠集被告人曹某某及马某、王某等人,将宋某某由焦作市X村区待王某其家中挟持至市解放区X路等处,采取威胁、殴打等方法逼迫宋某某还债,并在解放区华隆宾馆、爱家快捷酒店等地非法限制宋某某人身自由至2010年1月29日16时许。

检察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许某某、李某甲人证言;被害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采取威胁、殴打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薛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曹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是在薛某某的指使下实施的,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着过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与本案被害人宋某某系朋友关系,宋某某借薛某某的高利贷x元一直不还。2009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为向被害人宋某某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曹某某及马某、王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将宋某某由焦作市X村区待王某挟持至市人民公园、大浪淘沙洗浴中心等地,采取殴打等方法逼迫宋某某还债,后宋某某给薛某某说定了还钱的日期,薛某某放宋某某离去。(非法限制宋某某人身自由至2009年12月13日14时)。

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宋某某没有还钱,薛某某又让马某、王某找宋某某。2010年1月26日下午,马某给薛某某说找到宋某某了,薛某某又给曹某某联系。17时许,马某、王某将宋某某由焦作市X村区待王某其家中挟持至市解放区X路等处,曹某某及马某、王某采取威胁、殴打等方法逼迫宋某某还债,并在解放区华隆宾馆、爱家快捷酒店等地非法限制宋某某人身自由至2010年1月29日16时许。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09年11月份我因为在薛某某的赌场输了钱陆陆续续借了薛某某x元的高利贷没钱还,就一直躲着薛某某,也不接他电话,2009年12月12日下午,我跟朋友在我们家门口饭店吃饭,曹某某跟王某几个来找我,说让我跟他们走,我知道他们是来要债的,当时我不愿意跟他们走,他们就把我架走了,他们把我带到市人民公园假山上,薛某某也来了,他就问我为什么不见他不还钱,我说现在没钱,王某就先打我一拳,接着薛某某、曹某某、马某都对我拳打脚踢,打有四五分钟,薛某某见我身上被打脏了,就带我去团结街洗澡了,洗完澡他们带我去吃饭后来又去银座玩了会,玩到晚上12点多,我提出要回家,薛某某不让我走,他们就带我到铜马夜市吃饭,吃饭中间薛某某问我咋还钱,我说贷款还他钱,他说我骗他,就和王某、马某拿板凳朝我头上砸,曹某某跺了我几脚,他们把我打倒后将我拽起来上了一辆出租车又来到轮胎厂附近夜市摊吃饭,刚坐那薛某某他们几个又拿板凳朝我头上砸,对我拳打脚踢,打我了十分钟左右,薛某某说今晚不让我走了,明天让我家人送钱来再让我走,他们带我到大浪淘沙洗浴中心开了房间,让曹某某跟王某看着我,一直到第二天下午2点薛某某过来见我没钱还,对我说:“回家你想法吧,年前不还,谁也都不好过。”就让我走了。我回去后薛某某一直给我打电话,我当时没钱就一直躲他,2010年1月26日下午5点,马某、王某来我家找我,他们把我带到市X路宝利祥酒店门口,到那以后薛某某和曹某某也在,薛某某就和我说还钱的事,然后他们就带我去二力烩面馆吃饭,吃饭中间来了一个叫陈某某的男的,他知道我欠薛某某的钱,问我咋还我说没钱,他就拿一个啤酒瓶朝我头上砸,把我头砸烂了,薛某某让马某、王某带我到二院包扎了,这时薛某某带曹某某也来缝针,曹某某拦架时把手划烂了,晚上9点左右他们把我带到新华街华隆宾馆开了房间,薛某某让马某在房间看着我,到了第二天上午马某带我去打了破伤风针,薛某某又问我要钱还威胁我说下午在不拿来钱就把我拉到山上再缝七针,我就给我女老板打电话要了1800元,薛某某他们带我去拿的钱,后来我把钱给薛某某了,然后他们就到我吃饭了,晚上8点多,薛某某四人带我到影视城附近一家酒店开了房间,薛某某让曹某某、王某看着我,第三天下午2点多,薛某某三人带我到卫校西街一个网吧,马某跟王某一直在看着我。薛某某、曹某某出去一直到晚上7点多才回来,晚上带我到新华街华隆宾馆开了房间马某在看我,他们都走了,到了第四天下午3点左右薛某某他们带我到友谊广场十字口西侧,让我写了一张欠条,内容是:“今借到曹某某、李某乙现金x元,到2010年2月15日还清,利息另算,借款人宋某某,2009年11月X号。”薛某某将欠条拿走后,薛某某三人带我到新华街十字口放我回家了,走时是下午4点,薛某某威胁我不让我报案。

(二)被告人薛某某供述:2009年11月份我开了个赌场,地点大都是在宾馆,宋某某也到我开的赌场里赌博,后来他输的没钱了,就向我借我三万三本金,这些钱都在我开的赌场输了,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他还不还钱,我就向他要,后来就联系不上他了,到了12月份的一天下午,我跟曹某某、马某和王某一起去找宋某某了,路上我因为有点事就让他们先过去了,说让他们找到宋某某以后再给我打电话,过了20分钟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到宋某某了,说约在人民公园见面,我就过去了,我过去以后见他们几个还有四五个我不认识的孩,估计是曹某某、马某他们喊的人,我到的时候见宋某某身上有土,脸也比较红,我就知道他挨过打了,我就问他咋还钱,没有再打他,然后就去吃饭了,吃过饭他们几个去洗了澡又去银座玩了会,玩过之后我们又去吃了两次饭,在这吃饭中间我都打他了,都是掂板凳朝他头上砸了,曹某某跟王某跺了他几脚,当时怕他报案就没让他走,我们就带他去大浪淘沙洗澡,在那睡了一个晚上,第二天的下午,宋某某给我说定还钱的日期我才让他走了。可是到了还款日期又找不到宋某某了,2010年1月底,我让马某、王某去找宋某某并把他带到学生路宝利祥酒店见面,我给曹某某打电话让他也过来,我们一起去学生路宝利祥酒店,到那以后我就跟宋某某说还钱的事,他说贷款尽快还我钱,然后我们就到二力烩面馆吃饭,吃饭中间我朋友陈某给我打电话我就让他也来了,因为我让陈某帮我找贷款担保人,宋某某说贷款还我钱没有担保人,当时陈某喝了点酒,后来宋某某跟陈某说贷款还钱的说别了,陈某拿啤酒瓶朝宋某某头上砸了一下,把宋某某的头咋流血了,陈某打过宋某某就走了,我让马某、王某带宋某某去医院包扎了,曹某某栏架时手被割破了,我就和曹某某一起去二院了,包扎好后我们就带着宋某某到了新华街华隆宾馆开了个房间,我让马某看着他,不让他走,怕他报案,我和曹某某就走了,第二天上午11点我和曹某某又到了宾馆,带宋某某去打了破伤风针,打过针后我就让宋某某想办法还钱,宋某某就到化二附近村他朋友那借了1800元给我了,然后我们就又带着宋某某去宾馆开房间,我让马某看着他一直到第三天下午我们把宋某某带到友谊商场附近的路边,让他给我打了个欠条,他给打了三万三的欠条,利息我没有要,打过欠条后就让他走了。

(三)被告人曹某某供述:2009年11月份,宋某某在薛某某开的赌场里输的没有钱了,就向薛某某借了高利贷,借了多少我不清楚,后来薛某某就联系不上宋某某了,12月份的一天下午,薛某某带了三四个我不认识的孩儿跟我还有王某一块去马村找宋某某了,找到他后我们把他带到市区的人民公园的假山上打了他一顿,都是拳打脚踢,我朝他腿上跺了几脚,然后我们就去洗澡吃饭又到银座玩了会,玩过之后又去铜马夜市摊吃饭了,吃饭中间又是因为还钱的事打了宋某某,薛某某、王某掂板凳朝他头上砸了,我没有动手,之后我们又换到焦东路口吃饭,在这又是还钱的事打宋某某了,薛某某、王某掂板凳把他头砸流血了,我朝他屁股上跺了几脚,当时怕他报警就把他带到大浪淘沙洗澡,在那睡了一个晚上,到第二天下午宋某某说好还钱日期才让他走。后来又找不到他了,2010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薛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宋某某找到了,一会就过来,然后我们一起去学生路宝丽祥酒店门口等,过了会,王某、马某带着宋某某过来了,薛某某就拉着宋某某在一旁说事,之后我们就到二力烩面馆吃饭,吃饭中间薛某某的一个朋友来了,我也不知道他叫啥,还是因为还钱的事这个人用啤酒瓶朝宋某某头上砸了一下,把他头砸流血了,薛某某就让王某、马某陪宋某某去医院包扎了,因为我当时拦架时手按到玻璃渣上流血了,薛某某陪我也去医院包扎了,晚上9点多钟,我们带着宋某某到新华街华隆宾馆开了个房间,马某看着宋某某,我和薛某某、王某就走了,第二天上午11点我和薛某某又到宾馆,我们带着宋某某去打了破伤风针,打过针后薛某某让宋某某还钱,宋某某就到二化附近村里他朋友那借了2000元左右给薛某某了,然后我们又去宾馆开了房间晚上我跟王某看着宋某某,第二天下午我们又带宋某某到新华街华隆宾馆开了个房间,晚上我和薛某某先走了,谁看的宋某某我也忘了,又到了第二天下午我们带着宋某某到友谊广场附近的路边让宋某某打了个欠条,当时我在出租车里坐,欠条的内容是“今借到曹某某、李某乙现金x元,利息另算,借款人宋某某,2009年11月。”因为薛某某曾欠过我x元,所以借条上有我的名字,然后就让宋某某走了。薛某某又给马某、王某每人100元帮忙要账的好处费。

(四)证人徐某某证言:2010年1月20几号的下午1、2点我在家,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姐,我现在用钱哩,你给我准备点钱吧。”我说中。他说让别人来取,我说让他自己来取,后来我给她凑了1800元,过了一会,宋某某打电话说:“我到村头了,我让别人去拿吧。”我没有同意,他说他做个出租车让我给他送去,我出来家门西边30米有个出租车,我就把钱给宋某某了,车上做着三个人,宋某某、司机还有一个男的,然后我就走了。

(五)证人范某某证言:2009年12月12日中午我同学刘某某家办白事请我跟宋某某等八、九个同学在待王某回民饭店吃饭,吃到一点多这时进来一个20来岁的男的,叫宋某某出去,宋某某说:“朋友家办白事了,今天过不去。”那人出去后,宋某某给我们说是要账的,过了一会,来了两个年轻孩叫宋某某去外面说事,宋某某刚到门口约一分钟那两个男孩就分别拽着他的胳膊将他拽上出租车走了,我当时知道他是因为欠钱的事被拽走就没有拦,宋某某走后我有很长时间没见过他,再见宋某某时他头烂了,听他说是欠别人的钱被人架走打伤的。

(六)证人李某乙证言:薛某某在赌场放高利贷借过我的钱没有还,2009年年底,我问薛某某要钱,薛某某说我的钱借给宋某某了,我也认识宋某某,我就问他打条了没,他说没有,我说那得让他打条呀,2009年年底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薛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单位,他让我拿上纸、笔、印泥下楼,在楼下我看见薛某某和曹某某、马某和宋某某在一辆出租车上,我就把纸、笔、印泥给马某了,马某让宋某某打了欠条,内容是:“今借到曹某某、李某乙现金x元,利息另算。”打过条后薛某某把借条拿走了,我就上楼了。

(七)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借条;

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及发破案经过等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曹某某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95小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不分主次,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辩护人辩解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薛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撤销(2009)解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曹某某的缓刑判决。

三、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加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3日至2011年2月15日止,扣除已羁押的天数25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晓蔚

审判员李某荣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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