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32岁。
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某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史广平、被上诉人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1850元,上诉人张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