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颍县商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某甲、孟某乙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商业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临颍县商业总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孟某甲、孟某乙停止侵权,清除所建房屋和种植的树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孟某甲、孟某乙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某甲、孟某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滕志宏,临颍县商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高全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