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召县鑫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元欣,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男,35岁,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磊,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南召县鑫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樊某某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召县鑫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马元欣,被上诉人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给上诉人南召县鑫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张南
审判员车向平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