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国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1952年生。已于2010年3月26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欧阳国赐、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于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7)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欧阳国赐及蒋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于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已死亡的情况下未予核实当事人情况,又于2010年7月30日向于某某的原委托代理人张万立送达民事判决书,公民的委托代理关系应止于某亡之日,原审送达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理。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梅安生
审判员李郧钦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