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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国赐、蒋某某与张某某、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国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1952年生。已于2010年3月26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欧阳国赐、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于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7)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欧阳国赐及蒋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于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已死亡的情况下未予核实当事人情况,又于2010年7月30日向于某某的原委托代理人张万立送达民事判决书,公民的委托代理关系应止于某亡之日,原审送达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理。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梅安生

审判员李郧钦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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