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省××市××组××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乙,男。××××年××月××日,汉族,××省××市人,住××省××市××组××号××室
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朝勇,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回上诉,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个体工商记户,住××省××市××街××号××栋××室
委托代理人欧阳修文,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与被上诉人汤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肖某甲、肖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认,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汤某某在2010年9月25日之前搬出现租赁的厂房;
二、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在被上诉人汤某某搬出厂房之日补偿上诉人汤某某x元;
三、双方就本案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3500元,由被上诉人汤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承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赵庆华
审判员陈卫中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邹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