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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XX诉被告XX市房产局不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XX。

被告XX市房产局。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第三人伍XX。

第三人伍XX。

原告肖XX诉被告XX市房产局不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案,原告肖XX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后,于2010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本院分别于2010年6月22日和6月28日传票传唤原告肖XX到庭开庭,原告肖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肖XX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XX负担。

审判长唐丽华

审判员曹祥青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O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娴

附法律相关法律:

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政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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