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X。
被告XX市XX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局局长。
第三人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理人邓XX,该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王XX。
原告罗XX诉被告XX市XX区民政局民政救助行政管理一案,原告罗XX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0年2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原告罗XX于2010年3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XX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唐丽华
审判员曹祥青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