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计量厂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集团矿山公司东烧厂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李某闻(现20周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原被告有共同财产电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股票价值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电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归被告所有;金项链一个、手链一个归原告所有。
三、原告名下的股票价值5000元,归被告所有。
四、双方再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