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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刘某某、陈某某、严某某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陈仓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男,现年23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现年31岁,X年X月X日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X,男,现年22岁,X年X月X日生于广东省从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严某某,女,现年38岁,X年X月X日生于四川省广元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宝陈某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刘某某、陈某某、严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欧某、刘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被告人欧某纠集了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严某某等人租住在宝鸡市X镇X村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为了发展下线,被告人刘某某以搞工程为借口,于2010年1月16日19时许将被害人史X骗至其在虢镇X村的租房内,要求其参与非法传销,史X表示不同意。为了防止史X逃跑,被告人欧某让被告人刘某某将史X手机扣留,并让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严某某看管史X,限制其人身自由。1月20日晚史X在被告人陈某某的看管下外出洗澡时,乘机委托他人报警,遂被解救。四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欧某、刘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史祚X陈某,证人苏XX、黄XX、高X、唐XX等人证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刘某某、陈某某、严某某为了达到其非法传销的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1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欧某在本案中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刘某某欺骗并强行让被害人参与非法传销,该两名被告人属于本案主犯。被告人陈某某、严某某受被告人欧某指使协助他人限制被害人史X人身自由,属于本案从犯,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审理中,四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欧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止)。

四、被告人严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亚萍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李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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