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慈文某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尚都国际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
原告北京慈文某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http:hn.x.cn)上向公众提供电视剧《神雕侠侣》的在线播放服务。该剧系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视剧作品,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对现有证据材料的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提供在线播放电视剧作品《神雕侠侣》的网站http:hn.x.cn,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为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与原告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2月29日注销,其权利义务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因此,在本案中二被告均不适格。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慈文某视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李岳鹏
审判员武彧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广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