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某某、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