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炎陵县林业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房秀彪,炎陵县#m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自愿在201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8666元;
二、本案受理费5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5元,被告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自愿全部负担,此款随上述款一并给付原告徐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龙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