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张某某存放在资兴市X乡移民避险搬迁建房工地的两台升降机和百余根架子钢管及木材,价值共计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告张某某存放在资兴市X乡移民避险搬迁建房工地的两台升降机和百余根架子钢管及木材,价值共计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杜钢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