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
被告张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张某在湖南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的工程款x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某在湖南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的工程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杜钢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