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外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X号。
法定代表人呼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罗杰,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元培世纪翻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华腾科技大厦X层434-X室。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文出版社诉被告北京元培世纪翻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文出版社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元培世纪翻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外文出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文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北京元培世纪翻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九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外文出版社负担六百四十七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