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至2010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向张玉民、陈XX、曹庆华、奚XX、张炎、顾建国、“小包”(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百家乐”形式赌博的网站网址、账号和密码,让上述人员用各自所得的账号、密码多次参与网络赌博活动,赌资较大。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张玉民、陈XX、曹庆华、奚XX、张炎、顾建国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电脑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多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某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师坤鹏
书记员金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