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硕士文化,系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务处内勤兼出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X室。因本案于201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反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朱X在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外高桥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内勤兼出纳期间,利用负责预算外资金(含住宅配套费)收缴等职务便利,擅自以个人名义将外高桥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代收的上海深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弘达置业有限公司的两笔住宅建设配套费共计人民币15,065,427.2元的2张支票借给上海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公司)进行经营活动。2010年4月26日鼎龙公司归还了上述借款,同年5、6月又归还了上述借款的利息。
2010年6月,被告人朱X在单位领导陪同下主动至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施某某、姚某某、孙某、陆某某、陈某、周某某的证言、保税区管委会人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住宅配套费及动迁事权下放相关事宜的函复”、关于组建保税区管委会的批复、职务证明、保税区管委会借调朱X的签报表单、住宅配套费征收明细表、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缴纳通知单、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专用收据、银行支票、进帐单、记帐凭证、还款凭证、银行结算帐户存款明细对帐单、鼎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逃避财务监管,挪用本单位资金1,500万余元归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朱X具有自首行为,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且挪用款项的本息在案发前已归还,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国家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朱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超杰
审判员李俊英
代理审判员周某莲
书记员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