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某与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时人伟,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飞,郑州惠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经审查本院受理其反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10年5月31日,通过中介机构,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出租车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豫x号桑塔纳牌出租车。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缴纳了x元的风险抵押金。

2010年6月23日零时30分,原告驾出租车在郑州市X路沙门被梁绪光驾驶的现代汽车追尾,经保险公司评估,车辆损失1652元,经协商对方赔偿我方车辆损失及修车期间的损失3200元,被告从中给了原告200元。然而,原告要求修车,被告称自己找地方修车,赔偿款全部给了被告。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车修好后被告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并扣押了原告的驾驶证。原告打110报警,经警察调解,被告仍不愿履行合同,也不归还原告驾驶证、从业证。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出租车协议,退还原告x元押金并支付违约金x元,返还从业证、驾驶证并赔偿经济损失每日224.3元(截止申请日共计6729.6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成立,提交如下证据:

一、2010年5月31日承包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是承包关系;

二、2009年6月3日押金收条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纳承包押金3万元;

三、《济放诚信公司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从事出租车业务是有正规手续上岗的;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x号,证明2010年6月2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对方梁绪光负全责,梁绪光共计赔偿损失3200元。

五、《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简易确认书》一份,证明梁绪光的赔偿完全可以将车修好和弥补修车期间的车辆误工损失;

六、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文件,证明原告是2010年6月3日正式承包被告车辆上岗,在2011年6月3日以前不能变更承包其他出租车,由于被告不履行合同,给原告至少造成5个月无法上岗。

七、郑州市客运管理处证明,证明出租车司机每天收入224.32元,被告应赔偿原告不能上岗期间的损失标准。

被告辩称,原、被告经中介机构签订出租车承包协议一式两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豫x号出租车一辆跑夜班,交车时间为每天晚上七点至早七点,每次交90元租金,交车时交钱,并约定承包期间原告胡某某车辆事故在修车期间每停运一天交230元误工承包金,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x元。协议履行期间于2010年6月23日0时30份,原告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于当天交车时未支付90元租金,出租车修车4天,每天230元误车承包金至今未向被告支付,这样原告违约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所以被告并未违约,原告的从业证、驾驶证也不在被告处,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返还原告定金,但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同时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胡某某支付反诉原告孟某某租金、误车承包金、违章电子眼等费用1210元、赔偿经济损失6729.6元、支付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为支持其辩解和反诉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一、承包协议一份,证明双方的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

二、原告在承包期间的电子眼违章记录和处罚决定,证明被告代原告交纳的违章费用200元;

三、事故发生后被告维修车辆的费用清单,证明修车共计用了3000元;

四、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由原告造成;

五、手机录音一份(内容详见音频资料),证实原告违反协议约定构成违约。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对证据1、2、3均无异议,证据4、5、6为复印件不予认可,证据7无异议。

被告证据经原告质证后对证据1、2均无异议,证据3没有修车费用清单,只认可1645元,只负责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证据4、5无异议,只是双方对事故赔偿方面理解不同而进行的沟通。

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0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出租车承包协议,约定原告胡某某夜间承包被告孟某某的豫x号桑塔纳牌出租车,每晚承包费90元,承包期一年,原告承包时间内因原告事故等造成车辆停运,则由原告每天付被告230元误车承包费,此后原告按协议约定缴纳了x元风险抵押金。2010年6月23日0时30分,原告驾出租车在郑州市X路沙门被梁绪光驾驶的车追尾,经交警处理,认定梁绪光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双方协商,责任方一次性赔偿被告车损等损失共计3200元,被告给了原告2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因修车用时4天,车修好后,双方因车辆停运期间原告应否支付被告每天230元误车承包金,及车辆出事故当晚原告应否支付被告90元承包费,发生纠纷,导致双方的合同不再履行。

另查明:原告驾驶本案车辆时因违章被追究,由被告代为支付交通违章罚款20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方要求保险公司对本案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车损为1645元。原告所交x元保证金被告未返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与2010年5月31日所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于有效合同。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愿意解除合同,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x元押金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双方均有一定的违约行为,因双方已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对各自的违约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反诉原告关于反诉被告应支付其代为交纳的罚款200元的请求,证据充分且反诉被告也予以认可,对此请求予以支持;反诉原告的其他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孟某某10年5月31日所签订的承包协议;

二、被告孟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押金x元;

三、反诉被告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

孟某某代为交纳的罚款200元;

四、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反诉费124元,共计924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5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长韩建伟

审判员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王志军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葛征宇(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