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亿建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修武县X乡X村北。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焦作亿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亿建建材有限公司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x元,并给付延期付款违约金6067.2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09)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耿某某,被上诉人焦作亿建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雷前华
审判员柳涛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