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湘潭县人,住(略)。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建明
代理审判员周艳
人民陪审员刘建林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