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忠,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炜,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立良,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诉称:因被告婚后沉溺赌博,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无法再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小孩,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朱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某于199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朱某登。被告婚后沉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两人经常因此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遂于2010年5月5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共同财产有:湘乡一中南苑A栋X号住房一套及车库,电脑一台,麻将桌一张以及其他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湘乡一中南苑A栋X号住房一套及车库由原告刘某负责变卖,变卖得款由被告朱某某占40%,原告刘某占60%;电脑和麻将桌归原告刘某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朱某某所有;双方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被告朱某某补偿原告刘某人民币x元;
三、婚生小孩朱某登由被告朱某某负责抚养,被告补偿原告的人民币x元列抵小孩抚养费及教育费用,被告朱某某不再要求原告刘某承担承担小孩抚养费及教育费用,原告刘某享有探视权;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原、被告各自享有和清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云,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湘琼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丁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