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庞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及有关费用。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庞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喜庆,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0)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玉香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张卫芳
二Ο一Ο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