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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1999年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0年1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雪。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加上双方性格差异大,尤其是被告心胸狭窄,疑神疑鬼,怀疑我有外遇,我忍无可忍和被告分居,而被告却变态般施虐强暴我,让我身心受到严重创伤,为了让被告早日清醒,也为了早日从生不如死的生活中解脱出来,我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们夫妻关系很好,感情没有达到破裂地步。1998年1月与原告认识是通过其姐介绍的,双方又经过两三年的恋爱过程,深入了解后才结婚,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互教互爱且生育一乖巧可爱的女孩,原告突然提出离婚是因为我2005年10月因开大货车劳累过度患上了尿毒症,她开始嫌弃我,实际上我们夫妻之间没有大的矛盾,为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采纳并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1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雪。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婚后2005年10月因被告患尿毒症后怕原告有外遇,强行要求原告呆在家里,双方发生撕打,致使原告认为身心受到伤害。加之被告病重体弱,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夫妻义务,理应结束双方的婚姻。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李某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按时付生活费至18周岁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经原告姐姐介绍相识、相恋,比一般介绍人更易相互了解,双方婚前基础很好,婚后感情牢固。10余年来风风雨雨一路走来不易且生育一可爱女儿,双方理应珍惜家庭,原告此次起诉主要原因是被告生病患尿毒症,肾移殖后总是猜疑心严重、致使双方发生争吵,实际上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有过错或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好,夫妻恩爱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请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构建和谐社会,稳定家庭关系,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28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余静

审判员许凤

审判员胡晓辉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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