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
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胡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上诉人胡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孔某某、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代理审判员王志勇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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