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书华,女,55岁,满族,干部,住辽宁省绥中县X镇和平社区。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略)。
原告席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方书华、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相处不到一年就草率的结婚了。2008年10月27日登记。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黄某航,3周岁。
2006年3月3日相识,由于我年龄小不懂事,在对被告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没有上进心。没钱时被告变卖家中财产并且打我,现在我已经离家出走了,不敢见他,我们已经没有感情了,要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我承担抚养费。
被告黄某乙辩称:一、双方感情好,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由于原告与答辩人是自由恋爱,双方婚前感情好,又生一男孩,双方感情越来越好,自从有了孩子后,答辩人一直在外打工,拉脚(胶),生活一直很好。2009年被告得了风湿,后来又得了股骨头坏死,后来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发展到两腿不能正常行走,靠拐杖行走。家中为治病又负债累累。家庭生活出现了困难,原告对家庭失去了信心才提出离婚。二、原告所说的离婚原因也与事实不符。卖车是双方商议的,关于打架,是因为原告见答辩人心情不好,找茬打架,答辩人一气之下还的手,答辩人至今还在后悔,同时孩子也希望得到母爱。请求法院给做调解工作,使原告早日回家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春节后相识并开始自由恋爱,2007年农历7月初二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黄某航,2008年10月27日补办了登记手续。原告婚前财产冰箱一台,彩电一台,双人床一个,沙发两组的,DVD音响一个,电风扇一台,摩托车一台(已卖),行李4套,毛毯3个,夏凉被2个,及随身衣物。婚后,原、被告感情较好。近两年,因被告得了风湿,进尔又患了股骨头坏死,家庭生活出现了困难,使原告产生了离婚念头,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很好,未履行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并且生育了子女,虽然现在被告身体有病,只要原告多给予一些关爱,积极治疗,原、被告双方是可以和好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席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邮寄费八十元,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邮寄费八十元,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延顺
审判员李林成
审判员高云山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袁丹